【政策要闻】关于调度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重点任务阶段进展情况(第二季度)的函

时间:2019/7/24 14:01: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以下简称两部门)现决定联合对攻坚战重点任务第二季度完成情况进行调度。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附件要求以表格形式总结2019年以来的进展情况,并于7月23日前报送两部门。

今后两部门将按季度调度攻坚战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请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进展情况报送两部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陈颖

联系方式:(010)66556335,66556334(传真)

邮箱:nongcunchu@mee.gov.cn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李想

联系方式:(010)59192129,59193031(传真)


 附件:《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评估指标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5日

附件: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重点工作评估指标

序号

重点

工作

基本指标

指标要求

指标解释

牵头

部门

工作进展

备注

一、主要任务

1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任务完成情况

2020年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简称千吨万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要求,对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


请说明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数量及完成比例。

2

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评估制度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1.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要求,积极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

生态环境部门



2.按照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职责分工,开展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监测,到2020年,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力争实现乡镇全覆盖。

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


请说明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覆盖村庄数量及比例。

3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农村生活

垃圾治理率

到2020年,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建村〔2015〕195号)要求,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即有完备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完善的监管制度、有长效的资金保障。到2020年,所有省(区、市)实现90%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组织的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请说明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的村庄数量和比例。

4

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完成

情况

2019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52号)等要求,确定需整治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清单,按时完成整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请说明完成整治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数量及比例。

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

各省(区、市)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加快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按照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完成各省(区、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


如已印发,请注明文件的名称、文号;还未印发的,说明标准制定进展情况。

6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到2020年,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

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19〕24号)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工作。主要使用水冲式厕所的地区,农村改厕与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主要使用传统旱厕和无水式厕所的地区,做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

生态环境部门


请说明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治理的村庄数量和比例。

7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确保完成“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下达“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环办生态函〔2016〕109号)要求,完成各省(区、市)2016-202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生态环境部门


请说明2019年以来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数量、完成率和名单(可另附)。

8

农村水环境治理管理

情况

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

按照水利部部署要求,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确保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

水利

部门



9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5〕85号),原环境保护部、原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环规财函〔2016〕195号)要求,制定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明确管护标准,做到有制度管护、有资金维护、有人员看护。

生态环境部门


请说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数量及运行率。

10

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到2020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1.按照原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农牧发〔2018〕4号)有关要求,核算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情况。

2.按照省级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实现到2020年具体指标要求。

农业农村部门


请说明

畜禽粪污

综合利用率。

11

规模畜禽

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

到2019年,全国大型规模养殖场实现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全配套;到2020年,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1.按照原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农牧发〔2018〕4号)有关要求,核算大型规模养殖场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情况。

2.按照省级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实现到2020年具体指标要求。

农业农村部门


请分别说明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12

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依法科学

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任务完成情况

各地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政府发布工作,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8〕17号)等要求,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政府发布工作,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确保2020年年底前如期完成。

农业农村部门


请说明行政区域内应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县(市、区)完成数量及完成率。

13

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化肥减量

增效

到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按照农业农村部化肥使用登记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按年度调查核算各项指标。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较2019年实现负增长。

农业农村部门


请说明化肥使用量、利用率及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

14

农药减量

增效

到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药使用登记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等,按年度调查核算各项指标。2020年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较2019年实现负增长。

农业农村部门


请说明农药使用量、利用率及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

15

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秸秆综合

利用

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秸秆产生与利用情况调查监测标准和方法,建立秸秆资源台账,调查核算农作物秸秆产生与利用情况。

农业农村部门


请说明当前秸秆利用率。

16

东北地区要针对秋冬季秸秆集中焚烧问题,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强科学有序疏导。

按照原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的通知》(农办发〔2017〕6号)要求,农业部启动东北地区秸秆处理行动,力争到2020年,东北地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现象。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



17

废弃农膜

回收

到2020年,全国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等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田地膜监测和考核管理的有关要求,调查核算农膜使用和回收利用情况。

农业农村部门


请说明农膜回收率。

18

废弃农膜

回收

在重点用膜地区,整县推进农膜回收利用,推广地膜减量增效技术,做好100个地膜回收利用示范县建设。

按照原农业部印发的《农膜回收行动方案》(农科教发〔2017〕8号)要求,2017年,在甘肃、新疆和内蒙古启动建设100个地膜治理示范县,通过2-3年的时间,实现示范县加厚地膜全面推广使用、回收加工体系基本建立、当季地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率先实现地膜基本资源化利用。

农业农村部门



19

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农田节水灌溉任务完成情况

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在3720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

1.按照农业农村部加强农田建设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从2019年起,把高效节水灌溉作为农田建设内容统筹推进,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农田面积任务。

农业农村部门



20

2.按照水利部关于灌区节水改造的部署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大型灌区和重点中型灌区、灌排骨干渠(沟)系及其建筑物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做好项目验收和评估,大力推进灌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大型灌区和规划内重点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节水改造任务。

水利

部门


请说明农业灌溉用水量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21

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

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开展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核实耕地分类清单完成情况。

农业农村部门



22

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严守生态

保护红线

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要湖泊、重要河口、重要海湾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海洋、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和海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

1.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要求,根据生态功能定位加强管控。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分类推进重点地区资源保护和严重污染地区治理。

农业农村部门



23

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监测和监管执法体系

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各省要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系,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推进相关部门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系。

生态环境部门



24

加强农业生产过程污染防治管理

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原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等要求,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规范肥料、农药登记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



二、保障措施


25

完善经济政策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完成情况

2020年年底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