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体系

时间:2019/7/29 14:35:29 来源:中国环境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体系,形成依法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姚云辉告诉记者:"强化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就是要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以部门联勤提高执法效能,以部门联动提升打击合力,形成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加大执法力度,明确职责分工

2013年,山东省公安厅、原省环境保护厅就联合印发《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建立了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近年来,全省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目前,山东省一些地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依然高发多发,"两法"衔接工作威慑力不够的问题依然突出。现行的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存在联合执法形式单一、信息壁垒尚待破除、深层次执法合作力度不够等问题,难以适应生态环境监管的新形势、新任务。

为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向纵深发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多次联合召开座谈会,对照国家新

出台的法律法规及"两法"衔接规定,总结归纳基层联勤联动工作创新,对《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和创新,联合出台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执法中发现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案件,分别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案件及线索,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行政拘留,对涉嫌生态环境犯罪、妨碍生态环境执法公务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

生态环境部门正在查处的生态环境污染行政案件可能涉及重大污染生态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可根据生态环境部门需求和案件侦办工作需要,积极协助或者提前介入调查取证,避免调查线索中断、案件当事人逃逸或者证据灭失。

检察机关负责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坚决杜绝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行为。对疑难复杂、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等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局长许伟告诉记者:"《实施意见》有三个创新点,首次将检察机关纳入联勤联动机制,首次明确了联勤联动三部门职责分工,首次建立了联合工作办公室制度。在前期公安环保联勤联动的基础上,将检察机关纳入进来,进一步升级联合打击力度。"

《实施意见》确定,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应当联合成立联勤联动执法联合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应根据警力情况派驻干警入驻联合工作办公室,提供保障执法联动所需警力;检察机关办理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派员进驻联合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件办理。

《实施意见》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适用一般程序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公安机关提供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检察机关提供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裁判结果的信息。

《实施意见》指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并商请检察机关环境案件刑检部门参加。

生态环境部门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恐吓威胁或者暴力抗法,认为确有必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取证、检验、评估污染损失的,启动联动执法机制。

各级检察机关对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检察机关环境案件刑检部门应当加强重大案件会商,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情况事前进行风险评估研判。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