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8/1 14:41:28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提高专家评审活动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18日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规范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客观、公正,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开展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的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设立和管理。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市区共享"。

第四条 专家库的组成。

专家库主要由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在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库按照评审类别分组,包括: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方案、效果评估。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与管理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作风正派,能够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评审原则,遵守专家评审活动的规章制度;

2. 熟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家和本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掌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报告评审规范和要求;

3. 在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涉及的专业或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4.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

5.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6. 自愿参加评审活动,自愿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条 专家库的入选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单位推荐或定向邀请的方式,经审查、公示等环节,遴选环境、地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 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类别、建设用地地块涉及的行业等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参加评审的专家。

第八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1. 应当本着科学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终身负责;

2. 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3. 与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受委托参与咨询等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4. 独立、公平、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评审意见应依据充分,观点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5. 应当按时参加评审,不得缺席,不得请人代会,不得函审,不得借机招揽项目。

6. 发现土壤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从业单位在编制报告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7. 配合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处理有关责任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审资格,移出专家库,情节严重的,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1. 评审质量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2. 接受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的;

3. 与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存在利益关系或法律纠纷,影响评审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4. 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5.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通报批评等处理结果,可以在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建立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定期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第三方评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专家库选取专家组织评审,并对专家评审质量进行打分评估。

第十五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规划资源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履行对评审工作的监管职责,依法处理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涉及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环境保护领域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3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承诺书

2. 专家信息表

3. 专家打分表

附件1 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专家承诺书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以专家身份参加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对出具专家意见的工作事项做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信息;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五、未经评审组织方许可,不发表涉及评审内容的文章、著述;

六、严格遵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七、与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存在利益关系、法律纠纷,或受委托参与咨询等情况时,承诺主动提出回避;

八、不收受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九、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从业单位在编制报告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十、配合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处理有关责任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专家信息表

附件3 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专家打分表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各区土地储备中心。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印发